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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时间: 2024-02-04 18:13:52 |   作者: 有机丝产品

  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苏041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且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苏04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九部分第2条的规定,债权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溧阳高新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武进法院申请对斯太尔公司做重整。2023年10月20日,常州市武进法院以(2023)苏0412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3年10月20日起对斯太尔公司做重整。

  鉴此,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重整目标,结合本案真实的情况,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9日,性质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注册地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宜南路377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晓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2。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股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斯太尔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车用柴油发动机生产:柴油发动机、柴电混合动力系统和底盘系统的研发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的项目投资;柴油发动机(除淘汰型柴油机)及配件、铸件、模具、夹具的设计、开发、销售、维修;柴油机配套机组(农用机械除外)设计、开发、销售、维修;汽车配件制造销售;实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斯太尔公司的资产最重要的包含:1、动产机器设备若干,截止2023年3月20日评估价为4522万元;2、有效专利4项,截止2023年3月20日评估价为30.68万元;3、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存货(836台缸体除外)等若干,未清点未评估,以现状为准;4、存货中836台发动机缸体,截止2023年3月20日评估价为2090万元;5、货币资产若干(以最终划入管理人账户的金额为准)。

  上述第4项和第5项资产不在重整范围内,该部分资产由管理人另行处理,用于清偿斯太尔公司的债务。

  斯太尔公司没有属于自身个人的厂房,其经营使用的厂房是向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

  截至本公告形成之日,经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初步确认的债权共计20笔,确认债权总金额15157.21629万元(含公积金142.0802万元、税务债权521.036358万元、普通债权14492.099732万元、劣后债权2万元),暂无待审核确认的债权。另管理人调查到的已知债权人中尚有部分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

  另经调查及公示,确定职工债权共计5笔,公示的职工债权金额为82.710624万元。

  特别说明:因管理人未接管到斯太尔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所以除上述披露的债权债务情况之外,斯太尔公司是不是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管理人无法查清。斯太尔公司可能存在别的债务的风险,由重整投资人自行评估。

  (一)参与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参与本次招募前3年内无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犯罪行为,其自身/法定代表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情况、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意向投资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公司权力机构就重整事项所做的决议性文件;

  (四)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具备能完成斯太尔动力常州公司重整计划的综合能力;

  (五)本次招募接受联合体参与,联合体各成员方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不允许超出三个主体(含三个);

  (六)因斯太尔公司经营厂房是租赁厂房,意向投资人需自行与出租方协调后续租赁事宜;

  意向投资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16:00时前(邮寄方式提交的,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送达给管理人,并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

  参与招募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以上报名截止日前向管理人缴纳投资意向保证金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管理人账户信息如下:

  1.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含法人基本情况、相关资质、机构规模、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介绍;

  3.意向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意向投资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意向投资人或意向投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征信违法记录、无负债不能清偿的承诺函;

  5.同意对知悉或获取的斯太尔公司有关联的资料予以保密并愿意签署保密协议的承诺函;

  7.意向投资人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要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包括受托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

  报名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即2023年11月29日16:00时前为投资人资格审核检查期限,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载明的资格条件及投资意向保证金缴纳的情况,对报名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经报名资格审核检查,对于符合资格要求的,管理人将通知并送达《报名成功确认书》;不符合资格要求的,管理人将于资格审核检查期限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通知,并无息、原渠道返还已缴纳的投资意向保证金。《报名成功确认书》或不符合报名资格的《通知》的送达方式为邮寄或微信或邮件。

  对于收到《报名成功确认书》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收到《报名成功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12月1日16:00时前)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此后方可在管理人的安排、配合下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资料审阅等方式,管理人将予以积极努力配合。未于上述期限内签署《保密协议》的,视为放弃尽职调查权利。

  报名成功的意向投资人应当于2023年12月8日16:00时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重整投资方案》,内容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模式、经营方案、偿债资金额度、偿债资产金额来源、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等。

  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封面应当由意向投资人签字或盖章,意向投资人是企业法人的,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联合报名主体须联合体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意向投资人在上述方案提交期结束前(2023年12月8日16:00时)向管理人书面报送《重整投资方案》的,自动进入重整投资人遴选程序。逾期未报送《重整投资方案》的,视为放弃投资人遴选资格,管理人将没收其投资意向保证金,且收回其从管理人处获得的全部资料。

  符合主体资格且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经遴选程序择优选定后方能确认为正式投资人。如果仅有一位意向投资人进入遴选程序的,可直接确定为正式投资人;如果有两位及以上意向投资人进入遴选程序的,管理人将在武进区法院的监督下,根据意向投资人的企业规模(指法人投资人)、经济实力、社会声誉、重整方案的条件等内容,对投资意向人进行遴选,具体流程届时根据自身的需求可另行通知,经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为正式投资人。

  经遴选确定的正式投资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先前缴纳的投资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投资协议履约保证金。

  (2)未被遴选为重整投资人,交还从管理人处取得的一切资料,并书面承诺对已知晓的信息予以保密。

  若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斯太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将于裁定进入清算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还投资人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具体事项另行在重整投资协议中约定。

  意向重整投资人出现以下情形,管理人将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并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通过报名资格审核检查后,未在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内提交《重整投资方案》而被视为放弃投资人遴选资格的;

  (二)被确认为正式投资人后主动声明放弃重整投资人资格或限期内不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三)被确认为正式投资人且与或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无故退出或不按《重整投资协议》履行义务;

  (二)本公告有关斯太尔公司的情况简介及有关数据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自主评估判断、自担风险,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四)各意向投资人应保证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在招募过程中发现意向投资人有任何虚假陈述或提供不实材料,管理人将取消其参与本次招募的资格并保留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意向投资人招募。上述各项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管理人根据真实的情况酌情确定、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管理人。如需了解招募的详情信息请与管理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