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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2021刑事办理程序有哪些?

时间: 2024-03-12 19:46:35 |   作者: 产品中心

  常见的就是杀人案,案还有抢劫、盗窃等。那么,2021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有哪些?执行机关有哪些?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毁坏财物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的。

  (9)盗窃案。盗窃(含小口)、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弹药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做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做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收集、调取嫌疑犯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犯,应当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嫌疑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犯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嫌疑犯,向嫌疑犯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续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延续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允许超出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2、监狱。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