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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友林:呼市司法工作忆旧

时间: 2024-01-14 07:32:47 |   作者: 产品中心

  七十年代末,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同时,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的决策后,为了适应法制建议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强公安、法院工作的同时,迅速恢复重建了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和健全政法队伍建设的工作中,人事部门从1979年起承担了从全市各行业选调优秀人员充实政法机关的工作。1979年至1981年有近千名优秀干部(含少量工人)陆续进入了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现在我市两级政法机关有许多领导岗位就是这些人担任的,这使我感觉到很宽慰。也许有缘分,也许是巧合,这项工作竞同我后来走的工作岗位有着联系。

  八一年初,正当我踌躇满志地准备在离休前把全部精力投入到人事工作的整改中的时候,一个调动工作的决定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使我投身到了一个庄严而神秘的战线。八一年四月,市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调我到新组建的市司法局主持工作。听到这一条消息我感觉到很突然,我离离休年龄已无几年了,现在让我到一个陌生的工人作岗位,从头学起,我能行吗?但是又想自己是个党员,只要工作需要就应该义不容辞地服从组织的安排。这样我又走上一个新的征程。

  1949年到1959年我国设有司法部,各省、市、自治区也设有司法行政机关。1959年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法制被削弱,司法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相继被撤销。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恢复了司法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相继恢复和重建。我市在1980年以前未设立过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11月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迅速抽调人员组建市司法局。1981年2月市司法局正式成立。此后市三区和效区、土左旗、托县也相继建立了司法局(科)。

  八一年四月,我正式调至市司法局任代局长、党组书记。我到市司法局之初,局机关设有办公室、组织教育科、人民调解科、公证律师科(市公证处的编制也在局机关),当时共有干部、工人二十多人,多数人是从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系统调入的。

  初涉司法界,面对许多陌生的工作使我感到很大的压力。在压力面前,我决心努力学习工作,争取早日由“外行”变“内行”。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但我所幸遇到的第一项工作正是与人事工作有关的事务,既在社会上公开招考专兼职律师。八一年八月经市政府批准,我局从机关、学校、企事业内部招考律师。参加考试的170多人,最后录取专职律师25名,兼职律师37名。当时录取是以文化考试成绩和政审结合进行的,(呼市某企业的一个姓李的报考者,在文化考试中考取了第一名,但因其在“文革”运动中参与挖内党,后又在“批林批孔”运动中表现不好,所以终未被录取)。这次录取的律师经过三个月的培训,又分别在市两级人民法院实习了一个月。

  八二年元月,市法律顾问处和土左旗、托县、效区法律顾问处相继成立,并开展了各项律师业务。1982年10月,呼市发生“10•15”特大案件,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时,破获了呼市最大的盗窃、抢劫、犯罪团伙,涉及案犯罪人员达三十余人。此案在法院审理时,呼市各律师事务所共派出二余名律师出庭辩护。为了做好这起案情重大、社会影响面广的犯罪团伙的出庭辩护工作,我局党组多次组织出庭律师研究辩护要点,确保做到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前提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时在自治区体育馆五千余人旁听的庭审辩护中,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锻炼了律师队伍,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也受到了各级领导和检、法部门及被告亲属的好评。

  八四年五月,市司法局召开全市第一次律师工作会议,交流在“严打”斗争中的刑事辩护和担任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逐步推动了我市律师工作的开展。同年呼市律师事务所(即原呼市法律顾问处)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被司法部列为全国重点律师事务所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很看重法制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在恢复司法部时,就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市司法局成立之初,也就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别人正是自己学习的最好机会,我也就是在组织并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学习了有关法律知识,开启了法律知识学库的大门。

  1982年至1983年上半年,市司法局围绕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等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宣传教育中,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宪法(修改草案)》、《刑法》、《民法(草案)》以及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等,向全市各族群众普及了法律常识。

  1983年7月17日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惩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下达后,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迅速成立了“7•17”指挥部,下设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宣传组在严打斗争中,紧密配合严打斗争,不失时机地宣传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重要法律。十月份,全市建立起3770人的法制宣传队伍;利用报告会、座谈会等宣讲132千多场次,听讲人数达60万人次;印发宣传材料51种,计25万份;设置厨窗、板报368个,并且在全市42所中学、655所小学中全部开设了法制课。

  1984年1月13日,市委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妇联等单位《关于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的请示报告》。二月上旬,宣传月活动全面展开。这次宣传月活动规模大、影响面广、维持的时间长,社会效果很好。在宣传活动中,全市出动宣传车30辆;结合春节期间群众性的文艺活动,组织了4600多人参加的130个文艺宣传队,通过文艺节目向群众宣传法制;由两级政法干部250多人组成的法律咨询点,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1500余件;同时还印发了各种宣传材料35万余份,受教育人数达100万人次。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为增强此次宣传活动的社会效果,我们抓了五个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由于此次活动领导小组和相关的单位领导的共同努力,加之市委、市政府的全力支持,终使五件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得到的圆满解决。

  在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认真抓了培训司法干警的工作。根据市委呼党发(1981)39号文件,市委组织部关于《呼和浩特市干部训练五年规划(草案)》的要求,为使我市司法队伍逐步改变量少质弱的状况,以适应快速的提升的法律建设的需要,市司法局制定了司法干部专业培训五年计划。

  八二年六月份时,全市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有司法干警642人。至八三年六月,市司法局举办训练班6期(每期3个月),参加培训的干警368人,加强了司法干警队伍的建设,有利地推动了司法工作的开展。

  在初涉司法行政工作时,因为劳教劳改工作当时仍归公安机关管理,因此我对这项工作非常生疏,也没想到不久将与这项工作打上交道。1983年5月17日,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7月14日,原呼市劳教大队正式由市公安局移交给市司法局领导和管理。原呼市劳教大队设在呼市效区辛辛板村。当时在册劳教人员有360多名(在队人数为280余名);队里房屋陈旧、环境恶劣,怎么办?我责无旁贷的选择了知难而上,迅速扭转劳教场所局面的艰辛道路。

  正当我和局党组一班人为迅速改变劳教场面貌绞尽脑汁的时候,一个在建国后又一个影响巨大的斗争正在悄悄地向我们走来,对于我市的社会治安劳教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大概在八月四日,我突然接到一个紧急会议通知,要我带一名干部在第二天早上到内蒙军区招待所参加重要会议。第二天我参加了会议,这时我才知道这是自治区党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7•17”关于严厉打击严惩刑事犯罪活动的重要决定,布置自治区“严打”斗争的重要会议。因为会议规定不许记录,因此只能高的一些大致情况。

  在呼市和包头市组分组讨论和布置本地区的严打斗争时,呼市市委书记苏和、包头市委书记张灿公自始自终参加了会议。由于高度保密和需要,各盟市除盟市委书记外,也只有公、检、法、司法部门的正职参加了会议。正是如此,此次会议保密工作做的很好,我认为这是从“文革”以来,会议保密工作做的最好的一次。(较为典型的是,在呼市组制定“8•16”严打行动时,要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荣(二把手未参加会议)汇报市公安局准备抓捕一批犯罪分子的计划时,由于未向其透露一点会议的内容,而同时又让大幅度修改计划,所以竞使陈荣同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在此次会议上,我局被确定为市“7•17”指挥部宣传组成员,宣传组办公室设在我局。同时市委要求我局做好接收大批劳教人员的准备。

  会议结束后,我回到局里按市委的要求暗地里进行了“8•16”行动前的准备工作。由于保密的要求,我未能在“8•16”行动前同党组其他成员研究工作安排。为了准备工作,我也只能编造一些其他事由进行工作安排。如在“8•16”凌晨,我局干部要以“7•17”指挥部宣传组的名义参加几支公安局的抓捕组的行动,由于需着警服,我只能以参加文艺演出的名义从市劳教大队借用了警服。8月15日晚八时,我局机关30多名干警按时到局机关开会。会上我传达了自治区党委召开的“严打”斗争的会议精神,布置了“8•16”战役我局担负的任务。听了会议精神,干警们非常振奋。会后,干警们按会议要求不准外出、不准向外打电线日凌晨零时,干警们才分兵数路参加了“严打”斗争的第一战役。

  “8•16”第一战役打响后,市劳教大队的劳教人员由原来的300余名猛增到900多名;同时由于劳改场紧张,我市又受命接收了200多名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这样原有的场显然是不适应的。因此,市委、市政府紧急拨款40万元,并速调正在市少年宫施工的建筑公司,日以继夜的抢建新的监管场所。经过二十多天的努力,终于在已撤销的原市现代化养猪厂原址建成一个初具规模的劳教劳改场所。同时根据公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把市劳教大队改称为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所下设三个劳教大队、一个劳改大队。1985年3月,按照司法部“劳改劳教不能混合管理”的批示精神,将劳改大队从劳教所正式划分出来,单独成立了呼市劳改大队,隶属市司法局领导)。

  至此呼市的两劳工作走了较为正规的轨道。为做到“收的下、管的住、路不了、改造好”,我和局党组一班人在加强干警队伍建设的同时,坚持对劳教人员“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对劳改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通过严格管理,维护两劳场所正常的管理改造秩序,使两劳人员逐步由不自觉改造改变为自觉接受改造,逐步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观念,把他们改造成为不再危害社会治安,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的有用之才。在坚持对两劳人员实行改造的前提下,还根据真实的情况组织两劳人员进行各地、放牧、养殖、基建等项生产劳动,既改造了两劳人员的思想,又为国家创造了财富。

  离休后,我又去过几次两劳场所。看到日新月异的劳教场所(市劳改大队于1988年11月撤销),回想当年创业的艰辛,心中感慨万分,假如没有市、市政府的全力支持,假如没有1983年的“严打”斗争,我市劳教工作不会有这样大这样快的变化。

  劳教工作发展了,劳教场所变化了,但我每每看到那些已在两劳战线上工作数十年,始终如一的老干警,心中的敬慕之情就会油然产生。两劳场所有名俗语“犯人(劳教人员)有期,干警无期”。是啊!在风风雨雨中,他们送走了一批又一批的两劳人员。要知道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社会政治稳定,他们常常每月在那里值班二十多天,而无法顾及家中的事务和困难。难道他们不是和战士一样都是国家安全的忠实卫士吗?我为有幸和他们共同战斗过一年多而终生感到自豪。

  司法行政机关除律师公证、法制宣传和两劳工作外,还有被外国友人称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工作。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原由人民法院管理指导,市司法局建立后,接收了这项工作。市司法局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后,在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的领导重视下,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从城镇街道居委会到乡村、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起调解组织,在全市形成了遍及城乡,扎根社会基层的人民调解网络。调解干部以耐心细致和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使一些争执多年、积恕甚深的疑难纠纷得到解决,使一些有几率发生伤害的纠纷化险为夷。人民调解工作直接服务于广大城镇乡村,及时排难解纷,成为政法战线的一支尖兵,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在开展各项司法行政业务的同时,我和局党组一班人在局机关的组织建设上也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使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成绩非常显著。因此,在1984年3月份,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时,市司法局被定为行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试点单位之一。接受任务后,我组织办公室有关人员,在调研、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的基础上,加班加点,在很短的时间内编写出一整套有关局领导和各科室、各具体岗位的责任制。该责任制制订的较为科学实用,体现了“责、权、利”相符的原则。所在我局编写的岗位责任制送到市政府后,受到了好评。

  时光如梭,我在市司法局工作的三年半的时间转眼就过去了。1984年11月,我光荣地离休离开了工作岗位。回想三年来的时光,我不禁思绪万千……忘不了在街头法制宣传时看到的群众对法律渴求的目光;忘不了在严肃的法庭里听着辩护律师侃侃而谈的场景;忘不了当我问一个在八四年春节安全保卫期间有一个月未回家的民警,家中是否有困难时,他静静地说:“困难是有,但可以克服,而队里的安全绝不能出问题呀。“听了这话,我的心灵在长时间的震动着;更忘不了各级党政领导对我们搞好呼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鼓励和期望……

  三年多的司法行政工作,使我认识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也使我懂得了普及法律的必要性;三年多的司法行政工作也使我结识了一批政治好、业务精,忠于职守的好警察、好干部,使我受益非浅。

  现在我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但是并没有离开自己的战斗岗位;结束了工作生涯,但却换得了新征程的起点,为此,我在离休之后,又满怀信心和希望地走了关心下一代的新的征程。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